2、廣東搶劫殺人
2011年10月6日、10月21日、11月20日和2012年2月11日晚,覃兆明先後在荊州開發區聯合辦事處三板橋鐵路道口附近、三板橋附近、沙市區關沮鄉八號路附近和岑河鎮廟興磚瓦廠附近,騎機車分別尾隨騎電動自行車的被害人趙某等4人,後用手或皮帶將4被害人掐勒昏迷後,並實施了糟蹋。覃兆明實施糟蹋的過程中,還分別搶走了其中3名受害人的手機、現金等,對其中一人搶劫未果,其於2012年7月6日被沙市區人民法院以搶劫罪判刑。
覃兆明犯罪心理分析
民警分析覃兆明的犯罪心理主要是兩個方面:一是嫌疑人離婚後生理需要得不到滿足,仇視女性。二是性心理不正常,有粗暴傾向,三起命案都發生在其與前妻離婚之後,並且作案前都曾飲酒。